本案中,被诉侵权软件前端源代码中部分内容直接指向珠海公司权利软件,具体包括“某平台”“ 珠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等字样,再加之北京公司可以接触到珠海公司两款涉案软件源代码,因此可以认定珠海公司就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初步完成了举证义务,此时北京公司应对此提供相反证据或作出合理说明予以...
计算机软件程序相同或者存在实质性相似是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中,珠海公司主张北京公司运营的被诉侵权软件侵害其对权利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珠海公司应当对本案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承担举证责任。 珠海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已构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