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实际上是一个盖然性的法律拟制,并非满足了“实质性相似”和“接触”就必然构成侵权,应当允许被告反证其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不能证明的,才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这一判定标准中,“接触”要件一般体现为在事实层面上对证据的认定,通常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即可,相对容易。然而...
“接触”:被控侵权作品的被告以前曾研究、复制原告的作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 从法理上讲,“接触”应当是一种客观的现象,对“接触”的认定,主要从接触的主体、接触行为本身以及接触人的心态等方面进行认定。接触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没有特定的限制;接触的行为可以是合法的(如通过合同转让、雇佣工作等)...
一、如何判断两作品实质性相似 若欲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接触”以及“实质性相似”: 所谓接触即表明你曾了解、知道有其他作品存在,随后利用了这些作品;而实质性相似则是指你所创作的内容与他人先前创作的作品存在较高的相似度。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时,才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他人...
🌟 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的核心在于证明作品被接触过,并且两部作品在实质上相似。📌 接触 对于已经公开的作品,我们可以通过大众的接触来推断其已经“接触”过该作品。然而,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例如,权利人...
“实质相似 接触”是著作权侵权中认定抄袭的普遍标准。司法判例中经常以此作为判案依据。“接触”的认定相对容易,只要一方存在接触或可能接触对方作品的事实,或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条件接触对方作品,均可以认定“接触”的成立,这一点对方想要举证并不容易,如今各种形态作品的网络传播其效力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媒介传播模式...
一、关于接触: 根据有关司法裁判规则,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2)在先作品未发表的,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 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
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系一种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就属于实质相似。 “实质相似接触”是著作权侵权中认定抄袭的普遍标准
前言:“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是用于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软件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核心问题。权利人就被诉侵权软件与其软件构成相似负举证责任。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签发(2023)最高法知民终652号判决书,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对于被告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独立完成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法院认为,被告青岛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曾实际接触过原告涉案作品,且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日期亦晚于原告涉案作品,故对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供货合同、微信聊天记录、...
学术界、实务界对其中的实质性相似问题的研讨较多,也大体形成了共识,但对接触要件似乎重视不够,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比如,有观点认为,接触要件通常容易把握,只要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或以其他形式/途径公开过,就可以依法推定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接触过权利作品;有观点认为,接触标准在多数情况下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