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判定中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是指法院需同时证明被控侵权者有机会接触原作品,且两作品在关键表达上存在高度一致性,才能认定侵权
🌟 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的核心在于证明作品被接触过,并且两部作品在实质上相似。📌 接触 对于已经公开的作品,我们可以通过大众的接触来推断其已经“接触”过该作品。然而,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例如,权利人...
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关系:如果侵权人与权利人存在业务往来、竞争关系或处于同一行业,那么侵权人接触到权利作品的机会也会增加。 其他证据:如侵权人曾承认接触过权利作品,或有证据表明侵权人曾试图获取权利作品等。 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或商标与权利作品或商标在整体上存在相似之处,足以使...
”为内容的如意兔玩偶,可以认定被告曾经“接触”权利作品的事实;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权利作品中圆胖的体态、眯缝弯曲的眼睛、波浪线的嘴巴、竖眉印记等特殊元素,体现了作者在作品创作上的独立思考、判断、理解,正是权利作品这些独创性的元素使作品具有了艺术美感,上述元素并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虽然...
学术界、实务界对其中的实质性相似问题的研讨较多,也大体形成了共识,但对接触要件似乎重视不够,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比如,有观点认为,接触要件通常容易把握,只要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或以其他形式/途径公开过,就可以依法推定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接触过权利作品;有观点认为,接触标准在多数情况下已...
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源于美国判例法实践(Arnstein v. Porter),我国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这一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不过,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内的成文法体系中,均无“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明文规定。甚至...
在著作权法中,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是判定著作权侵权的两个关键要素。以下是对这两个要素的详细解释: 一、接触 接触是指被告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作品。这是判断侵权是否可能发生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接触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直接证据:例如,被告曾明确表示看过或听过原告的作品,或者原告的作品在被告能够接触到的范围...
著作权侵权判断接触相似性是有相关的证据表明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中接触。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用于判断是否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方法,是用于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侵害软件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核心问题。权利人就被诉侵权软件与其软件构成相似负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应把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等表达对比作为判断软件相似的基本方法。权利人客...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主要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这两大方面去做判断。本案中,张某某的《真想牵着你的手》网上发表时间是2010年11月16日,而潘某某对《红尘情歌》申请作品登记的时间是2011年5月31日,在作品登记表上,潘某某填写的《红尘情歌》首发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很显然,张某某的作品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