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接触: 根据有关司法裁判规则,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2)在先作品未发表的,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 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
(二)接触原则 在实际判断过程中,虽然软件作者分别开发软件,但也有可能造成两个软件实质性相似。因此,还需要 “接触” 这一条件。这里的接触,指的是涉嫌侵权者曾经接触过权利人的软件作品,或者有复制或抄袭软件作品的机会和条件。以下几种方式可以用来证明 “接触” :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曾经被侵权人看到过甚至复...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基本原则。在同时符合“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后创作的作品构成了对在先作品的抄袭。本案由韬安王军律师、李景健律师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 焦点关注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认定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标准为“接...
在比对的过程中,首先考虑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作品,然后判断二者在表达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根据剧本《董生与李氏》末尾的标注“本剧主要情节取材于尤凤伟现代农村题材短篇小说《乌鸦》”,认定在剧本《董生与李氏》创作之前,被告王仁杰实际接触过小说《乌鸦》。 在判断实质性相似的过程中,明确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
目前世界普遍公认的判定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的作者在写作前接触过控方的作品,且两部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则抄袭成立,构成侵权。在我国,一些法院也采用这一原则来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来源于美国。1999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审理Hamil Am., Inc. v. ...
“实质性相似+接触”是一条得到广泛适用的原则。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计算机软件中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这部分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要是定性分析,量化分析比较困难。总...
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原则,在他人已经将作品公开并且有些作品已获得巨大影响力的情况下,如果在后使用者未经他人许可对他人文字作品实施著作权法控制的行为,且其仅转变他人文字作品的载体形态,所产生的表达与在先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就是抄袭。此外,演绎在先作品也必须获得在先著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著作权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了规定。 一、侵权认定基本规则 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接触加相似原则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被告所使用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同时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条件,那么就必须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之商业信息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产品介绍 在“接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