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判断接触相似性是有相关的证据表明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中接触。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
通过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这一规则,要达到确认被诉侵权作品来源于他人作品的目标,除了要求两部作品相似外,还必须是被诉侵权人曾经接触过他人作品。因此,接触要件的内在要求是,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即阅读过、见过或以复制、演绎等方式使用过他人的作品,如果被诉侵权人没有阅读过、见过或使用过他人的作品,就不能...
一、关于接触: 根据有关司法裁判规则,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2)在先作品未发表的,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 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是一种在计算机安全软件纠纷过程中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对比两项程序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存在相似性,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性方面的相同。在计算机安全软件的纠纷过程中,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帮助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因此,了解和掌握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对于计算机安全软件的纠纷...
最高院在该案中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首先应由权利人承担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如被诉侵权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或者提交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侵权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内容提要: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被认为是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一种规则。文章以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公司诉蒋胜男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原、被告不同的诉辩主张所蕴含的不同思路作为切入点,结合侵权构成要件,指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仅是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一种盖然性...
(一)“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的渊源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最早由美国法院在1869年的Laurence v. Dana案(15F. Cas. 26, 1869S)中提出,法院认为如果涉案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具有价值的独创性部分相似,且无法作为独立创作予以排除,那么该不当挪用即造成对原作的实质性侵害。此后,在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美国...
2、“接触”的要求 通过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这一规则,要达到确认被诉侵权作品来源于他人作品的目标,除了要求两部作品相似外,还必须是被诉侵权人曾经接触过他人作品。因此,接触要件的内在要求是,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即阅读过、见过或以复制、演绎等方式使用过他人的作品,如果被诉侵权人没有阅读过、见过或使用过他人的...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思维对专利法的影响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推定方法在专利法上主要体现在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