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显示奋飞公司向裕升公司委托了报关等事宜,结合裕升公司实施了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报关、缮制单证、陆路运输等货运代理事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依法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事实理由,该院认为,本案系某代公司接受某导公司的委托,在履行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的“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二、关于本案是否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宁波杰尔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港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朝云公司为被告林登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合同第四条B、C款约定,运费的结算周期为月,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的所有费用,如逾期付款,原告对超过的时间按日千分之二点五的利率加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规定,因原告并未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书面...
本案纠纷系在被告受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事务时发生,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就协助办理海事协调手续等事宜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正文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沪72民初866号案件系基于相同时期同类事实发生的纠纷,其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同一种类,故本案可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72民初764号 原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501户。 法定代表人:吴长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林、刘洋,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72民初790号 原告:***,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此前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是否适用于涉案业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海运费发某金额以外的美元费用是否有依据。 《货运代理协议》载明的有效期为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而涉案业务发生于2020年。原告认为,虽然双方并未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