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较为常见的一个争议点。确定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关乎划分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具体的经营业务类型,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除了构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外,还可能构成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
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朝云公司为被告林登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合同第四条B、C款约定,运费的结算周期为月,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的所有费用,如逾期付款,原告对超过的时间按日千分之二点五的利率加收...
对证据五,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收费证明、青岛海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收费证明、青岛世杰报关有限公司的收费证明,没有该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形式上有瑕疵,但是加盖了单位的公章,且结合原件提交的证据二中的报关单、保险单、以及证据五的付款凭证及发票,本院予以认定。 对证...
原告和被告因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订舱服务而产生本案纠纷,因此本案是一宗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属于本院管辖地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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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72民初790号 原告:***,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等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72民初764号 原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501户。 法定代表人:吴长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林、刘洋,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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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此前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是否适用于涉案业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海运费发某金额以外的美元费用是否有依据。 《货运代理协议》载明的有效期为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而涉案业务发生于2020年。原告认为,虽然双方并未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