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具体的经营业务类型,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除了构成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外,还可能构成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
被告辩称:一、对原告提出的有关货运代理费及其利息的第五项诉讼请求无异议;二、被告因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无法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因原告不同意更换付款人导致被告无法及时支付代理费,故而引发本案诉讼,因此原告存在过错;三、认为滞箱费应当依据2020年的标准且不认可原告单方制定的收费标准,并认为双方约定的最长滞箱期限...
涉及纠纷名称: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一、被告宁波市达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远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16,075美元;二、原告上海远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宁波市达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抵扣后押金人民币26,656元;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全华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星全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3675元),由原告上海星全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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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凯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 代表人:吕秀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
委托代理人:宋晓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珠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珠江公司)诉被告舒义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海滨独任审判,于2005年1月17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江公司委托代...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龙马公司按约定为被告办理了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被告贝澜公司亦在2016年11月19日确认原告为其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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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是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纠纷的双方为中创连云港物流和中麒国际货运,因中麒国际货运欠中创连云港物流海运费而引起诉讼,而异议人既不是实际欠款人,也不是股东;况且葛海龙与许**虽然原系夫妻关系,但欠款人是中麒国际货运,而葛海龙仅是中麒国际货运的法定代表人;且中创连云港物流在起诉中麒国际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