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涉案的“海某某×××”船和“贵港贵龙13”船在可航水域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并造成两船不同程度的受损,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且符合《保险条款》中第二条第一点约定的“碰撞、触碰责任”情形,故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赔付范畴,原告海某某公司作为案涉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权就被保险船...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案涉保险单记载航行范围“准予航行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航区(航线)”,应理解...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虽然不是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本案当事人关于“自动解除”的约定尚不足以支持某航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自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通知对方的主张。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0日原告所属“鲁某某×××”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失联,随船15名船员全部失踪,2014年9月30日原告所属“鲁某某×××”号渔船在海上遇险沉没,随船9名船员全部失踪,原告钱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投保平安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钱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开庭日期:2024年10月22日 根据统计,近一年内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历史开庭公告有3346则,其中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公告以1097则居首,其次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有904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有...
2013年1月10日,人保南通公司出具沿海内河船舶一切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内容同上。合同生效后,被告未交纳保险费199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投保船舶险,原告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以保险单为凭证的保险合同即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双方存在船舶保险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收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相关案号: (2022)苏72民初24号之一 当前程序: 民事一审 当前程序进展: 立案信息 2022-01-10 民事裁定书 2022-04-12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宏途公司与营口联合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单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争议焦点:1.宏途公司对案涉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货损原因...
案由: 合同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相关案号: (2022)辽72民初1021号 当前程序: 民事一审 当前程序进展: 开庭公告 2022-08-24 民事裁定书 2022-08-24查看详情 >文书正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