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王某某平对该份保险条款予以否认,本案亦缺乏投保单等证明投保环节与合同签订的过程;但是,涉案保险单抬头名称为“沿海内河渔船保险单(2013)”,结合保险单正文明确载明保险人按照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且王某某平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接受涉案保险单正本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适用沿海内河渔...
本院认为,涉案的“海某某×××”船和“贵港贵龙13”船在可航水域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并造成两船不同程度的受损,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且符合《保险条款》中第二条第一点约定的“碰撞、触碰责任”情形,故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赔付范畴,原告海某某公司作为案涉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权就被保险船...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虽然不是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本案当事人关于“自动解除”的约定尚不足以支持某航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自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通知对方的主张。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0日原告所属“鲁某某×××”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失联,随船15名船员全部失踪,2014年9月30日原告所属“鲁某某×××”号渔船在海上遇险沉没,随船9名船员全部失踪,原告钱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投保平安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钱某...
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双方存在船舶保险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收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相关案号: (2022)苏72民初24号之一 当前程序: 民事一审 当前程序进展: 立案信息 2022-01-10 民事裁定书 2022-04-12查看详情 >...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宏途公司与营口联合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单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争议焦点:1.宏途公司对案涉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货损原因...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涉案预约保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全面履行民事义务。根据原、被告的主要争议,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就涉案货物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二、原告方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三、若...
2013年1月10日,人保南通公司出具沿海内河船舶一切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内容同上。合同生效后,被告未交纳保险费199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被告投保船舶险,原告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以保险单为凭证的保险合同即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顾某某作为船舶所有人之一为涉案船舶投保船舶远洋一切险、签署投保单、支付保费,被告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示保险条款、签发保险单等,各自以其真实意思表示完成了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诺的过程,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且该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