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显示奋飞公司向裕升公司委托了报关等事宜,结合裕升公司实施了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报关、缮制单证、陆路运输等货运代理事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依法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事实理由,该院认为,本案系某代公司接受某导公司的委托,在履行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的“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二、关于本案是否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占胜,福建景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福建景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被告***以有助于查清本案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追加案外人李某某为第三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
航行方案编制和组织专家评审等事务系被告的合同义务,亦未能证明被告在履约中存在过错;此外,原告在船舶出运逾一年之后方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举证证明其曾在此间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被告提出异议或者催促履行义务,倘被告确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反应方式亦有悖于常理。
原告朝云公司起诉称: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林登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费用结算方式为以一个月为周期,在下个月15号前结清上个月的所有费用,如果逾期付款,原告将对超过的时间按日千分之二点五加收滞纳金。2015年6月,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从宁波到达喀尔的货运事宜,产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宁波杰尔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港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正文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沪72民初866号案件系基于相同时期同类事实发生的纠纷,其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同一种类,故本案可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原告***(以下简称沃轮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一加一公司)、被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沃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林、一加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
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此前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是否适用于涉案业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海运费发某金额以外的美元费用是否有依据。 《货运代理协议》载明的有效期为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而涉案业务发生于2020年。原告认为,虽然双方并未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