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 案由界定优先原则 专门管辖约定条款 基本案情 某导公司、长沙县某导公司作为甲方,某代公司作为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货物的接货、装卸、报关报检、运输业务等事宜签订了《进口货运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委托服务内容为“甲方将其进出口货物的接货、装卸、报关报检、运输业务等委托乙方
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朝云公司为被告林登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合同第四条B、C款约定,运费的结算周期为月,被告应在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的所有费用,如逾期付款,原告对超过的时间按日千分之二点五的利率加收...
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辩称,涉案纠纷依法应适用双方约定的英国法律来审理;原、被告间并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海某物流公司并无法定义务转交由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单证;无锡某制衣公司诉请的货损与上海某物流公司是否转交海运单证并无因果关系;涉案货物出运前,无锡某制衣公司已知上海某物流公司只签发FCR,亦清楚了解FCR...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称其在有货物需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进行托运时,通过QQ聊天方式联系被告向船公司订舱,但被告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在无原告电放指令的情况下,擅自放货导致原告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是因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摘要:本案为一起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蒲公英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易通公司对蒲公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易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蒲公英公司并非托运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运费及目的港损失。本案货物由青岛世必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摘要:本案为一起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永诺公司、王某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盛世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责任认定错误。目的港的巨额额外费用是由于盛世公司超出自身业务能力和操作不当造成的,应由盛世公司承担,原审判决却认为盛世公司只需承担目的港额...
原告和被告因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订舱服务而产生本案纠纷,因此本案是一宗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属于本院管辖地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的利益办理货物运输,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 展开 相关法律问题 如何提起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七部分 海运纠纷...
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此前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是否适用于涉案业务,原告向被告主张海运费发某金额以外的美元费用是否有依据。 《货运代理协议》载明的有效期为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而涉案业务发生于2020年。原告认为,虽然双方并未就...
摘要:本案为一起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中信运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EGLV140202171759号提单;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一票货物的出口订舱业务,装货港为青岛港,目的港为越南胡志明港。2022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