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容许需役地人为了其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积极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通行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为需役地的便利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不在需役地附近种植植物的地役权、不在一定的距离内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权。 (二)依据地役权行使...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了便利地利用不动产,通过法律行为设立或取得的对他人不动产加以利用从而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被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种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1] (二)特征[2] 1.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
地役权,这个看似高深的概念,其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让一方能够利用另一方的不动产,以此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就像一位艺术家借助画笔和颜料,描绘出让人惊叹的作品。在这场无声的“合作”中,一方是地役权人,也可以称作需役地人,他们为了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以他人不动产提供给自己不动产便利的权利。为他人土地的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一般因通行、取水、采光、排水等需要,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在我国,地役权是《物权法》所创设的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施行)》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
一、地役权定义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有利自己的土地利用的一种权利。通俗来说,就是一方享有对另一方土地的便利使用权,而另一方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二、地役权特征1. 地役权是建立在他人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的,权利人不能自行取得他人土地的所有权;2. 地役权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