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此提醒,现如今民商事活动中带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字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形式如何繁复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外衣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当事人应从投资合同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主体地位及参与公司经营、出资后收益形式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要认...
(6)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几种表现形式 (1)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
03 如何界定投资与借贷? 《最高法院民二厅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指出:“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
可见,李家乐向王国庆支付4万元并约定期限、红利,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
收、支均由被出资人负责,而且对于被出资人在投资的项目上是否盈亏,双方并没有进行清算,至于出资人是否共担风险,双方更没有约定,被出资人称其系合伙关系,双方之间缺乏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等实质要件,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委托人向该公司提供资金,固定收取利润,不参加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对该公司的经营损失不承担风险。该协议中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案涉500000元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根据双方约定,该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润,委托人有权要求撤资。最终判令该公司返还剩余借款四十余万及对应利息。
接受原告委托后,我发现该起案件中的双方名义上是集资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名义上是投资入股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代理过程中我通过对比上述几种法律关系,向法官进行充分的阐释,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91民初...
2、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虽登记投资人为公司股东,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投资人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投资人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故其投入的资金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民事...
民间借贷 纠纷 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借款人采取不诚实诉讼,将贷款行为作为投资和财务管理行为辩护,试图混淆事实 判决谋取不当利益。代理人通过证据和法庭辩论一露借款人的谎言。一、经典案例 2010年6月,杨通过他人向刘借款200万元,刘通过五次银行转账和一次现金支付向杨借款200万元;双方未签订贷款合同,只口头约定...
案例检索报告 尊敬XXXX: 就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问题,我们在检索到了涉及 该类问题的案件共 5 例。从中可见审理思路为: 一、原、被告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1、游清宇与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岩民初字第111号 ,合议庭: 林发富、傅胜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