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如期汇款后,被登记为投资中心的投资人。2018年8月底,投资中心被注销登记,未如期返还陈某投资本金及收益。 Q:投资中心已注销登记,陈某作为“投资人”是否需要自己承担损失呢?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陈某虽然与投资中心、甲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陈某的投资期限仅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保证兑付本金和...
(1)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利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但可转让;(2)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虽大多数的借贷也是为了经济的目的,但有的借贷是无偿的;(3)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
法官在此提醒,现如今民商事活动中带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字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形式如何繁复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外衣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当事人应从投资合同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主体地位及参与公司经营、出资后收益形式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要认...
本案中,王某仅凭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电子交易明细、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宁律师与赵某通话录音,用于证明赵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无法达到其欲证明王某与赵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在一审法院向王某释明后,其仍坚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不...
近日,武平法院审结一起名为借贷实为传销平台“投资款”的案件,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之间的纠纷系因双方共同“投资”传销平台而产生的纠纷,遂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1日,杜某向钟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杜某向钟某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后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杜某...
付丽华主张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付丽华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即事益公司四年内支付付丽华收益达到其投资额度,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丽华均按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
因此,这样的协议不应该认定为投资(融资)协议,而应该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基本案情】此案的资金提供方(投资人)是张三,资金需求方是A公司。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三不参与A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也不过问A公司的经营盈亏,只是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按期收取投资固定收益。协议履行过程中,张三...
就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问题,我们在检索到了涉及 该类问题的案件共 5 例。从中可见审理思路为: 一、原、被告双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1、游清宇与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岩民初字第111号 ,合议庭: 林发富、傅胜荣 ) ...
最高法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精典案例赏析 裁判要旨 张三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张三出资后,无论A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和是否亏损,张三均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固定的投资收益。因此,这样的协议不应该认定为投资(融资)协议,而应该认定为...
接受原告委托后,我发现该起案件中的双方名义上是集资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名义上是投资入股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代理过程中我通过对比上述几种法律关系,向法官进行充分的阐释,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91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