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披着“投资”的外壳,实质上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新建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为同学关系,2012年王某找到苏某,声称要与其他几人合伙承包工程,但由于资金紧张,希望苏某投入资金。经过一番商量,苏某给王某转账110万元。王...
03 如何界定投资与借贷? 《最高法院民二厅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指出:“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
现原告诉称,该笔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告没有参与被告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分享企业的收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11497.5元。【法院审判】连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向原告出具的《投资合作协议》仅注明“胡某述投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没有其它关于管理,股权,收益和风险的规定,...
一、经典案例 2010年6月,杨通过他人向刘借款200万元,刘通过五次银行转账和一次现金支付向杨借款200万元;双方未签订贷款合同,只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按月利率支付后还本,未约定付款目的和还款期限。此后,杨将支付利息至2012年12月,2012年8月29日一次性支付当年8-12月利息20万元。2013年1月后,杨拒绝偿还本息...
王国庆从李家乐处借款,王国庆在借款到期后全额返还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李家乐只收取固定利息而不参加王国庆饭庄的经营管理;李家乐对王国庆的经营损失不承担风险。可见,李家乐向王国庆支付4万元并约定期限、红利,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
收、支均由被出资人负责,而且对于被出资人在投资的项目上是否盈亏,双方并没有进行清算,至于出资人是否共担风险,双方更没有约定,被出资人称其系合伙关系,双方之间缺乏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等实质要件,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委托人向该公司提供资金,固定收取利润,不参加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对该公司的经营损失不承担风险。该协议中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案涉500000元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根据双方约定,该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润,委托人有权要求撤资。最终判令该公司返还剩余借款四十余万及对应利息。
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原告曾经是被告的员工,被告分三次先后以集资款和入股款名义从原告处借款,至起诉时已十余年之久,被告拒不还款。接受原告委托后,我发现该起案件中的双方名义上是集资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名义上是投资入股关系实质为借贷关系。代理过程中我通过...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指导案例 一、案例背景。 咱们先来说个事儿啊。有这么个情况,老张和一家公司签了个协议,协议上写着老张投资这家公司某个项目,投资金额是50万。公司呢,承诺每个月按照老张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他分红。老张心里还挺美呢,想着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 二、表象之下的借贷本质。 1. 固定收益。
一、本案是否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性质? 二、被申请人某文化传播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收取申请人刘某300000元投资款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