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样的协议不应该认定为投资(融资)协议,而应该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基本案情】此案的资金提供方(投资人)是张三,资金需求方是A公司。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三不参与A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也不过问A公司的经营盈亏,只是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按期收取投资固定收益。协议履行过程中,张三多次...
付丽华主张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付丽华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即事益公司四年内支付付丽华收益达到其投资额度,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丽华均按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
最高法院“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精典案例赏析 裁判要旨 张三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张三出资后,无论A公司经营情况如何和是否亏损,张三均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固定的投资收益。因此,这样的协议不应该认定为投资(融资)协议,而应该认定为...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中,“投资法律关系”就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隐藏在背后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我国法上,股与债的紧张关系部分地源于借贷管制,即由于法律对借贷的限制,导致当事人不得不以股的形式实现债的...
付丽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 裁判日期:2021.03.01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所获收益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双方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4、《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三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而不参与A公司任何经营管理,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A公司、张三借款合同纠纷案
4、《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三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而不参与A公司任何经营管理,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A公司、张三借款合同纠纷案
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事益公司一直迟延履行支付利息的主要债务付某多次催要并给予合理期限但是在合理期限内事益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法案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