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样的协议不应该认定为投资(融资)协议,而应该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基本案情】此案的资金提供方(投资人)是张三,资金需求方是A公司。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三不参与A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也不过问A公司的经营盈亏,只是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按期收取投资固定收益。协议履行过程中,张三多次要求A公司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中,“投资法律关系”就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隐藏在背后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我国法上,股与债的紧张关系部分地源于借贷管制,即由于法律对借贷的限制,导致当事人不得不以股的形式实现债的...
最高法案例分享:“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司法审查 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丽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 裁判日期:2021.03.01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所获收益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获得投资...
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最高法案例分享 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最高法案例分享#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 #投资款 #民申 #退投资款 - 成都龙平律师(全国办案)于20250208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21.6万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4、《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三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而不参与A公司任何经营管理,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A公司、张三借款合同纠纷案
4、《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张三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而不参与A公司任何经营管理,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A公司、张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 裁判日期:2021.03.01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所获收益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无论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双方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