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判断接触相似性是有相关的证据表明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中接触。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
相关观点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接触”的判定“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判断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方法。原告应证明被告曾接触过原告的权利客体、被控侵权物与原告的权利客体实质性相似。对 于“接触”的理解不应只局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实际阅读或者已实际看到原告的 智力成果。按照常理,被告有“...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了著作权人的软件源代码,则对于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证明要求会相应降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会有所转移。反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接触可能性,则通常通过软件源代码的比对,判断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如果双方的软件源代码实质性相似,且被诉侵权人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即能推定侵权成立。
“实质性相似+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 Access)法则最早由美国判例法所确立,是当今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准则之一。该法则的意思是,在原被告双方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存在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告方软件的因素,那么通常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侵权的成立。该法则主要优点是能够合理地分配原...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
目前世界普遍公认的判定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的作者在写作前接触过控方的作品,且两部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则抄袭成立,构成侵权。在我国,一些法院也采用这一原则来判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来源于美国。1999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审理Hamil Am., Inc. v. ...
计算机软件程序相同或者存在实质性相似是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中,珠海公司主张北京公司运营的被诉侵权软件侵害其对权利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珠海公司应当对本案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承担举证责任。 珠海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已构成“相同...
“实质性相似+接触”是一条得到广泛适用的原则。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的相似。计算机软件中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部分相似,以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来判断;二是非文字部分相似,这部分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要是定性分析,量化分析比较困难。总...
A 著作权既保护表达又保护思想 B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 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 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 C 具体作品的题材、体裁、类型不同, 剽窃认定标准也不相同 D 关于剽窃及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即接触 + 实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