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 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 款。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 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 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 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3月8日财税[2005]34号) 摘要:VIP税收征纳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品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品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品退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公式仅适用于总局出口退税率文库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而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一条规定的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