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 有效 成文日期:1994-02-18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设置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调库等工作岗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料加工进口额”指退税机关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且海关已核销的从国外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清算情况通知书”应在清算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发到出口企业,年度清算最迟应在7月底前发到出口企业。 六、清算用表的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清算用表分别以下几种,式样附后。 1.附表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 ...
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101号 1999年6月21日) 为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