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5年7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按“通...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通知”所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暂由各局自行印制。京国税进[1997]174号文件所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 1998年9月8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其中:生产...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4]36号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5年7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按“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8日 财税字[199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按出口货物对应退税率办理退税,而征税机关在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加工费继续适用17%的征收率;对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5年7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