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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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 有效 成文日期:1994-02-18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
第4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 (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