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 有效 成文日期:1994-02-18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接上页]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 (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其中需要软件支持的条款,从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条款,待具体管理办法下发后,按规定的执行日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8日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