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13-06-09【生效日期】2013-08-01【效力】【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包括()。 A.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B.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是一份政府文件,发布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中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
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附件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
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以下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一)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凭证向主管其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