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既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就更不能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通过“逆向派遣”来减轻作为用人单位的支付合法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是徒劳的,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已经得到体现。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法律咨询#法律#昆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