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要求,明确转制的驻济单位,自转制基...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为稳妥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10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字〔2024〕6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此前已批复转企改制但尚未完成的省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
为稳妥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10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字〔2024〕6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此前已批复转企改制但尚未完成的省属事业单位。该文件细化了前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最新政策规定补充了...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为稳妥推进省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10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字〔2024〕6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此前已批复转企改制但尚未完成的省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