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便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便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拟定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拟定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
山东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按照要求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称“转制单位”),要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人事关系,转制后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妥善安置编制外工作人员。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转制单位在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