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都是以信息网络为背景,这类合同便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相应的,若买卖双方现实中已经相识,且已经有初步的订立合同意向,之后再通过微信或其他网络通讯方式订立买卖合同,便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而应按照一般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故本案不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只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A市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观点交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事实上,各地法院并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特别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问题,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一种观点认为,...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文将从传统交易方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文特指常见的、以动产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包括有特殊管辖规定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地域管辖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对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
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侧重于保护在信息网络虚拟不确定的情况下买受人权益受损时的程序利益。如果将微信上订立的买卖合同一概纳入“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范围,从而确定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则明显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特别是当出卖人主张支付货款时,其往往只能到买受人住所...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以外的方式交付标的的,()为合同履行地。 A. 出卖人住所地 B. 买受人住所地 C. 合同签订地 D. 收货地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以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为合同履行地。A,出卖人住所地A.买受人住所地B.合同签订地C.收货地
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确实是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 合同成立与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微信方式订立合同中,当双方就合同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合同的成立不意味着合同立即生效,但必须依法成立,该买卖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 微信作为合同订立方式的合...
【裁判要旨】①《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买方曾到卖方选定货物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