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本案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确定管辖。或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鹤川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当事人未就案涉买卖签订书面合同,微信内容主要为双方就合同履行以及发生履行争议后的沟通情况,双方除了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洽谈外,其他与传统买卖合同并无差别,微信仅作为买卖双方的沟通...
本案中,曹某明与钟某松通过微信交流订购熔喷布,约定通过货运配送,收货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某工业园,故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
最高院•裁判文书】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转发】@法官爱民:法官说法超话 【最高院•裁判文书】如何理解和认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据...
同学您好,解析里就是法条原文,由被告住所地履行还有个前提是当事人双方都不在约定履行地,错在没有...
通过微信及面谈等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普通的买卖合同,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李律说民事诉讼 #厝边律师 #李金锻律师 - 李金锻律师于20240130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3.0万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但根据任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之间所谓的合同也系通过微信订立。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及(2022)最高法民辖22号民事裁定的精神,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
再次,本案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
再次,本案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确定管辖。或者说,上...
再次,本案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确定管辖。或者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