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关于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规则并不适用于买卖合同,《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作出了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4.《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是指出卖人向承运人转移标的...
相较于原司法解释,修正后的司法解释共计33条,其中,删除了13条,包括第二条(被《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吸收)、第三条(被《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吸收)、第四条(被《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吸收)、第十五条(被《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吸收)、第十六条(被《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吸收)、...
第二十二条〔本条对应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未作实质性修改〕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新旧对照】 《最高人...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
2.关于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中的“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确立了可预见性标准。按照可预见性规则,违约当事人仅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可预见性规则的...
2.替代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第一,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享有主张修理、更换、减价、退货、损害赔偿等不同的救济方式,买受人应首先根据约定主张相应的救济方式;在没有约定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修理等再履行请求权并不必然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第二,一般情形下,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并主张修理,...
2.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受人将标的物出质给第三人,第三人在接受出质时不知道该标的物上存在出卖人的所有权保留,且为该出质付出了合理对价的,此时第三人取得该质权,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3.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买受人将标的物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的,不论该抵押权是否已登记,出卖人均不...
2.关于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中的“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确立了可预见性标准。按照可预见性规则,违约当事人仅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可预见性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