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判断接触相似性是有相关的证据表明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中接触。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
1. “实质性相似”: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系一种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仅将个别部分略作变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侵权行为。 2. “接触”: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以前曾研究、复制对方独立创作的作品或者有研究、复制对方作品的机会,即创作成果不是源自于创作者本人,这实际上是...
🌟 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个标准的核心在于证明作品被接触过,并且两部作品在实质上相似。📌 接触 对于已经公开的作品,我们可以通过大众的接触来推断其已经“接触”过该作品。然而,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例如,权利人...
被告青岛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曾实际接触过原告涉案作品并为其生产相关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足以认定被告青岛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应当承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作品“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源于美国判例法实践(Arnstein v. Porter),我国亦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这一规则,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不过,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内的成文法体系中,均无“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的明文规定。甚至...
前言:“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是用于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软件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核心问题。权利人就被诉侵权软件与其软件构成相似负举证责任。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签发(2023)最高法知民终652号判决书,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一、关于接触: 根据有关司法裁判规则,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2)在先作品未发表的,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 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主要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这两大方面去做判断。本案中,张某某的《真想牵着你的手》网上发表时间是2010年11月16日,而潘某某对《红尘情歌》申请作品登记的时间是2011年5月31日,在作品登记表上,潘某某填写的《红尘情歌》首发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很显然,张某某的作品发表...
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小说著作权属于蒋胜男,故小说完成时间不影响侵权认定;另一方面又推定认为小说完成于剧本之前而不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表面上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反驳原告诉求的理由。但是,两个理由中存在的矛盾逻辑体现了一审裁判被带入“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倾向,似乎只有否定“接触加实质性...
司法实践中,认定软件侵权首先需要判断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软件侵权案中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这一原则不要求侵权人完全抄袭或复制权利软件,侵权软件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只要能达到实质上的相似即可,因此其非常适应当前软件侵权行为认定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