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管理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指引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一)在协会依法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二)出资结构稳定,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三)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方,因私募基金投资需要向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派驻管理人员的情形除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指引1号》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私募证券基金的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和清算等业务,适用本指引。” 解读: 《备案指引》是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个指引后,首次就私募基金备案发布指引。结合基金业协会的公告,《备案指引》发布后,《私募...
备案指引2号首次增加被投资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私募股权基金(此处不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对其股票进行增持(包括公开交易的增持),充分体现与证监会近期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的有效衔接,鼓励私募股权基金被投企业上市北交所,...
中基协发〔2023〕21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现行规则修订整合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2号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公告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及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