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指引1号》第四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
一、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协会按照《备案指引第1、2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 二、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2号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公告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及其材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