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管理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指引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一)在协会依法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二)出资结构稳定,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三)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方,因私募基金投资需要向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派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指引2号首次增加被投资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私募股权基金(此处不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对其股票进行增持(包括公开交易的增持),充分体现与证监会近期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的有效衔接,鼓励私募股权基金被投企业上市北交所,...
一、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协会按照《备案指引第1、2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 二、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指引1号》”)对现行私募证券基金的备案规则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在资产管理业务转型的行业背景下,以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为代表的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的TOF/FOF等产品成为众多资产管理机构的重点业务拓展方向。本文就《备案指引1号》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和解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2号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公告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及其材料清...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更好地支持盘活不动产,促进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