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4页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修正)[失效][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应允许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在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因故暂不使用的已征土地,应允许农民继续耕种。 第二十八条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 定(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亩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5页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修正)[失效][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的其他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