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
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文名 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7.10.31 实施时间 1987.10.31 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第八款修改如下: 一、撤销第十五条,原第十五条以后的条目依次前提。 二、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征用菜地、精养鱼塘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县(市、区...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交...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有土地的,责令交...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