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颁布单位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0.04.29 实施时间 2000.04.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根据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89年7...
第4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修订)[接上页]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
5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召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庆龄介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陈金印,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企业建设按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规定用地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提出用地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一步,本题考查地方土地管理法规知识。 第二步,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下列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二)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因地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 (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1989年7月24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第二次修正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根据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