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报告》,全省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原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停止征收。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报告》,全省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原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停止征收。 1986年12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交...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有土地的,责令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