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二、处理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
序号 地方法律法规 D001 四川省林地管理办法 D002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D003 四川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D005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D007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管理的通 D0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D010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林场森林资 源管理办法(试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