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统计工作,保障林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8修正)》,时间是1998年5月4日,单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概况 (199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处理本省管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权属争议)。第三条 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家实行森林...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第三条 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林权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二)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
林权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协商: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申请处理: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其组织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调解: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会先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书。 处理决定:若调解无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
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办法,主要遵循的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 目的: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 定义: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