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违反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林地侵权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统计工作,保障林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公平、立即地解决树木、林地类所有权异议,维护保养本人的合法权利,确保社会发展长治久安,推动林果业发展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树木、林地类所有权异议,就是指因山林、树木、林地类使用权或是所有权的所...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遵循尊重历史和现实、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处理依据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林业部颁发的林权证,以及土地改革时期的相关凭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 处理程序 林权争议发生后,...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第二章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调解、处理本省管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权属争议)。 第三条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经协商不成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人民政府处理。 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