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在1998.05.04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
二次修改 自 1988 年 8 月 25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修正)(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 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