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8修正)》,时间是1998年5月4日,单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概况 (199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第二章 处理林木、林地权属...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处理依据 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可以根...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处理本省管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权属争议)。第三条 权属争议发生后,争议...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1 第一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林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3 第三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