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通过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评价预测、控制信息披露等方式,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第三项是...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均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这意味着,以上违法情形中...
市场操纵罪,通常指的是操纵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罪。关于此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毕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正解理解《解释》的内容有助于我们律师的办案,现笔者结合十几年的办案经验,将相关理解...
6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的两部司法解释,依法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等市场深恶痛绝的证券、期货犯罪。 记者:罗沙、许晟 编辑:董博婷 国内部新媒体出品 新华社 最近更新:07-0116:30 简介:新华通讯社各线路稿件 作者最新文章 “两高”出台重磅司法解...
操纵证券市场罪司法解释 1小时前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