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禁猎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或经营性狩猎场内开展狩猎活动需猎捕野生动物的,须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狩猎场报请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病饿、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和送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重点保护野...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