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第二十六条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执法及案件查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