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是他人的受贿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72.2万元、港币10万元,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姜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是他人的受贿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72.2万元、港币10万元,属情节 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姜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
近日,利津法院审理的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和刑事审判参考。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库是用于查询、检索类案的案例资源库,可以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同时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学习法律规定、明确行为规则,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目前,人民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是他人的受贿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72.2万元、港币10万元,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姜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