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作出处罚决定。 分别合并(正确答案)按照较高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9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
首先,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应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利益,追求人民群众的幸福和安全。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应该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使得企业以及相关人员能够对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有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同时,也应该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做出标准化加强,保证消费者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2 号《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 款处罚暂行规定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2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已经 2011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
2 2 部门文件 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 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 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 撤销 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第42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 款处罚 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已经2011 年 8 月 29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