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由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文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
首先,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应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利益,追求人民群众的幸福和安全。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应该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使得企业以及相关人员能够对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有了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同时,也应该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做出标准化加强,保证消费者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
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一、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 7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生 产安 全事故 报告 和调査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 章的决定》已经2 01 5年1月1 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 理 总局 局 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 0 1 5 年5月1日 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 0 1 5...
项目安全 局长 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77号文予以印发,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 年1月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 年4月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著录项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15年第5期|P.5-17|共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