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由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文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一、...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修改安全监管处罚罚款理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VIP劳动保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9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
第4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2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已经 2011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
2 2 部门文件 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 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 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 撤销 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