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由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文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一、...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
生产安全修改安全监管处罚罚款理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VIP劳动保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9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